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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365娱乐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17-11-09 11:53:34  

  •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为推进州工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 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公正、公平、便民。
    四、对符合下列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公告栏;
    (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六、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批准后才能公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本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本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本单位代为填写。
    具体申请方式有两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部门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认为有必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会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五、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本部门会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也会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六、本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会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七、本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在收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八、本部门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九、本部门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五)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部门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十、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十一、本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四、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四)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五)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五、与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六、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上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七、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八、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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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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