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五年脱贫攻坚行动计划〉4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楚办字〔2015〕59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的通知》(楚办字〔2016〕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州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整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等。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及脱贫措施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确保资金精准使用。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州、县市财政根据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多渠道筹集资金,严格按照“1+1”的州、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机制,即从2016年起,每年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不低于1亿元、各县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不低1000万元,并逐步增加,切实加大资金投入规模。县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情况纳入州对县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地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成效。
在安排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适度向贫困直过民族地区、贫困革命老区和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七条 各县市应按照中央、省和州的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地区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再安排用于以上社会事业(“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支出。
第八条 积极推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各贫困县要按照脱贫攻坚规划,认真制定和完善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及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完善好一年一定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根据脱贫攻坚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落实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县级实施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做好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规划的衔接,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做好扶贫开发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库建设,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提前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的项目按照程序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项目库备选,待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到位后,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和重点工作,从项目库中优选项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级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补新、退出”机制。
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情况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重要内容。
第九条 各县市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安排到县中央、省、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各县市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有关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资金监管经费开支。可用于与项目管理有关的车辆燃修、办公设备购置及耗材、业务培训、车辆租用支出。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主体,要按照“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的原则,遵循扶贫资金谁分配、谁监管,谁使用、谁督查,谁实施、谁验收,谁失管、谁担责的工作要求,强化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责任。
第十二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按照带动规模和成效,对吸纳贫困人口创业和就业的单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通过推行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贴,增强贫困群众内生动力,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三条 州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州级主管部门根据中央、省补助资金和州级财政预算,及时会同州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州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一)关于中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收到省资金文件后,州级主管部门须在15日内提出分配方案送州财政局,州财政局在收到分配方案后8日内下达资金。若州级主管部门15日内未将资金分配方案送州财政局,由州财政局直接按照因素法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二)关于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在州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后,州级主管部门须在州人民政府下达预算通知30日内提出分配方案送州财政局,州财政局在收到分配方案后10日内下达资金。若州级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下达预算通知30日内未将资金分配方案送达州财政局,由州财政局直接按照因素法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县市财政应加快资金的拨付,在收到州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5日内完成下达。
第十四条 各县市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结余结转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要求执行。各县市当年结转结余率(结转结余资金占财政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数)必须控制在10%以内。超过10%的结转结余资金,区分情况处理:当年净结余资金可由本级财政收回本级国库,统筹用于当地脱贫攻坚任务;连续结转两年的资金,由县级收回统筹安排用于脱贫攻坚,同时,省财政厅和州财政局根据核实后的结转结余数,分别相应调减该县市下一批次的州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数。调减的资金,统筹安排用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工作成效突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好的贫困县。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按照项目属地原则,全面推行乡镇财政报账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相应制度,明确报账的实施范围、报账程序和监管办法。单个项目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验收,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验收。县级应及时拨付收到的州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拨付项目启动金。对到户补助类项目,一次性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工程建设类项目,项目启动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总额的50%。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各县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及执行进度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的用途特点和部门职责分工,会同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部门对资金进行管理。
(一)州扶贫办、州发改委、州民宗委等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部门,分别商州财政局拟定州级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州财政局根据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并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管。
(三)州、县市扶贫、发改、民宗委等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涉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实施的州、县、乡有关部门,要提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摸底调查、动员群众、项目选址、规划、征地设计、招投标等,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实施和年度支出预算圆满实现。
第十七条 各县市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对各类不同性质扶贫资金的分类分账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能混同金融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管理。非财政类扶贫资金的管理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告公示纳入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对资金规模、来源、用途及项目实施结果进行公告,重点做好资金项目到村到户扶持情况的公告公示。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条 州、县市财政、扶贫、发改、民宗委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建立通报和约谈制度。对于各县市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面造成大量资金滞留的,各类扶贫资金混用、混管,情况不清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在督查、审计当中出现较大问题的,由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和约谈。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财政、扶贫、发改、民宗委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县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扶贫办负责解释。
【来源: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