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是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事关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大报告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的州、县市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要在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的新形势下,妥善处理好市场主导资源配置与严格安全监管和保障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推动我州民爆行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生产、销售环节安全监管
州、县市工信(经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源头控制、定点销售、流向管控、实名登记等全过程安全监管工作要求,按照“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原则,严把有关资质证照依法受理、审批和核发关。要大力推行窗口“一站式”受理和互联网审批等便民利民惠民新举措,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严禁增设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切实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州、县市工信(经信)部门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管主体,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依法许可、清理和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体。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核发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质证照。
三、加强购买、道路运输、爆破环节安全监管
公安部门是民爆物品购买、道路运输、爆破许可、安全监管的主体。要遵循市场规则,坚持依法监管。非法定事由,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限定供货单位和承运企业。凡依法取得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主销售所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凡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自主向生产企业购买核定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凡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企业,自主向生产或销售企业购买批准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鼓励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购买本州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四、严格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是危险货物从业资质许可、安全监管的主体。要充分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和联系协作机制,大力整合有关部门信息资源,运用运输许可通报工作机制,实现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资源、道路运输许可情况和车辆运行动态信息共享,合力强化道路运输过程的动态安全监管。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方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合理安排运输,杜绝非法运输、无证运输和违反许可事项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爆破作业单位在储存库房到作业现场之间的内部道路运输爆破所需民用爆炸物品,应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封闭式运输车辆。
五、加强储存环节安全监管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是安全监管的重点和敏感场所,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安全监管。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建设、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设计、施工、验收和安全评价合格。禁止使用未经安全评价和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设施。承担设计、施工、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施工质量、报告结论负责。矿山井下建设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分库作为矿山基建的配套设施,应与矿山其他设施一并设计、审核、验收,经整体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在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中存放过期或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对过期或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及时销毁。
六、加强爆破环节安全监管
公安部门要加强爆破环节安全监督检查,强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爆破作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登记作业项目,编制爆破设计文件,明确作业项目技术和安全负责人,严格持证作业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采集要求,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责任。涉爆从业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涉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持涉爆队伍稳定。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中介培训服务机构的作用,组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探索井下爆破工种和爆破员资格培训考核并轨制,避免多头重复培训考核,减轻企业负担。
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
推广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电子雷管等新技术和新产品,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按照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部委的有关要求,建设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切实提升生产、爆破作业安全水平。积极倡导卫星定位、现场录像、视频监控、智能设备等手段的综合运用,推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信息化动态安全监管。
八、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担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履行好“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职责,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工信(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爆破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爆破行为,坚决查处取缔强制配送服务、违反行政许可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涉爆从业单位要依法经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范和遏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2017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