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非法设置无线电台案入刑
2017-06-08 17:46:42
刑法修正案(九)将关于无线电管理的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对打击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正常无线电通讯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2015年8月29日,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月25日,CCTV13新闻频道报道,我省大理某医院的股东欧某和张某等5人因非法设置使用2套无线电广播电台(俗称:“黑广播”)进行非法宣传,被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并处2万元和1.5万元的罚金。此案例为全国首例依法入刑的非法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案。